向女经理泼尿被辞退! 员工:冤枉! 法院:你侮辱人了!| 劳动法行天下
编者按:本案里的重点,真的不纯粹是泼洒尿液吸引眼球,我觉得更重要的思考是不是要放在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能不能依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问我的意见,我认为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不能再适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规定严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不知道您的意见是如何?欢迎讨论!
基本案情
范某于2006年6月23日入职某汽配公司,任公司保洁职务,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某于2015年12月28日在该汽配公司二楼女厕内向正在入厕的人事行政部经理的头部及身体上泼洒尿液,并与该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经过调查核实,某汽配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范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范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汽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2016年1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范某在工作期间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泼洒尿液,已经对人事行政部经理构成侮辱,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虽然汽配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规章制度,但范某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故裁决驳回了范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范某将汽配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公司违法解除应当赔偿
原告范某诉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万余元。
范某主张汽配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显示:“范某,鉴于你的以下行为:2015年9月28日,你在公司内、工作时间向人事部经理尹某泼洒大量不明刺激性液体(你自认是尿液),此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本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决定自2015年11月13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汽配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汽配公司认可该通知的真实性,主张因为范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公司合法解除了与范某的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录音、员工手册和诊断证明作为证据。录音显示,原告认可自己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员工手册回执页的主要内容是范某已认真阅读并了解此员工手册及相关规定,保证遵守公司各项条款及所有规章制度,该回执页上有范某本人签字。范某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亦认可向人事部经理尹某泼洒的是尿液。但主张录音并未显示范某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范某的行为系人事部经理挑起事端并殴打范某后的无奈之举。范某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且其行为事出有因。
被告:原告泼尿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被告某汽配公司辩称:2015年9月28日公司保洁员范某在公司女厕所内向正在如厕的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的头部及身体上泼洒尿液。此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故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认为: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配公司与范某自2006年6月23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3日,汽配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范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范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多次认可向人事部经理泼洒的是尿液,虽然其在第二次庭审中陈述不确定向人事部经理泼洒的是什么液体,但是对于该陈述,范某并未提交证据,因此,本院对于范某在第二次庭审中的陈述不予认可。
范某主张其行为系人事部经理尹某挑起事端并殴打自己而产生的无奈之举,但就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范某已在员工手册上签字保证遵守全部条款,汽配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五条显示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对于公司同仁或负责人、负责人家属、实施暴力或有人身侮辱行为。范某在工作期间向人事部经理泼洒尿液,已经对人事部经理构成侮辱,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导致其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某汽配公司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驳回了范某要求某汽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评析: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须遵守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劳动者亦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以规章制度未规定为由规避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
注:编者根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的典型案例,并综合网络报道整理而成。